青海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


  • 2019
  • 01/08
  • 09:16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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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个人创业贷款额度达到20万元、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援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继续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的亮点举措一览: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和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减免保费、适当抵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积极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岁-24岁失业青年,并提高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全数支出后教育经费仍不足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为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调整至参保12个月以上。

  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力度。大力推进“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办理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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