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 2019
  • 05/15
  • 21:44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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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快咨询

第三部分 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就业(创业)群体。具体包括以下12类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等);返乡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被征拆居民;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残疾人等群体。

补贴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住址一致;(2)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主本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补贴标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三项。(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根据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按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三)商标注册补贴。对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商标500元的注册补贴(不超过3个)。

补贴申报: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管理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咨询电话:58529924。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以下10类人群条件之一,在我市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已在湘潭辖区注册登记,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贷款条件: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

贷款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3年,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前2年。咨询电话:55565215,58529924。

三、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贷款对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四、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

补贴对象:除五类人员外,还包括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含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

补贴条件: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均是1000元/人次。

补贴申请: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半年内,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58529924。

五、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

(咨询电话:58533194)

(一)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

评选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

评选条件:1.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省级示范基地的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

3.省级示范基地现有入驻企业个数不少于50家,现有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数合计不少于2000人,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评选程序:全市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符合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载体,可向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市级人社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后,择优向省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在全省范围内择优评选。

评选数量(奖励标准):全市不超过2家(授牌,奖金100万元)。

(二)省、市“双百”资助工程评选

评选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

评选条件:创业处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方向;创业时间1年以上、5年以内;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无法律法规纠纷;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5人以上,初创业企业50人以上。

评选程序:第一步,各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自主申报,乡镇街道择优评选,推荐上报;第二步,县(市)区核实,择优评选,推荐上报;第三步,市级实地核查,择优评选;第四步,网上公示;第五步,发文公布,表彰奖励。

评选数量(奖励标准):省级典型,个体户不超过10名(授牌,奖金5万元),优质初创业企业不超过10家(授牌,奖金10万元)。市级典型,个体户不超过20名(授牌,奖金3万元),优质初创业企业不超过20家(授牌,奖金5万元)。

(三)省、市“2151”工程评选

评选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

评选条件:详见《关于印发〈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和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潭人社发〔2017〕7号)。

评选程序:第一步,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自主申报(社区、村还需要所在乡镇街道填写申报意见);第二步,县(市)区核实,择优评选,推荐上报;第三步,市级实地核查,择优评选;第四步,网上公示;第五步,发文公布,表彰奖励。

评选数量(奖励标准):省级典型:示范乡镇(街道)不超过5名(授牌,奖金10万元),示范社区(村)不超过10名(授牌,奖金5万元);市级典型:示范乡镇(街道)不超过5名(授牌,奖金8万元),示范社区(村)不超过20名(授牌,奖金4万元)。

(四)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基地评选

评选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返乡人员创业的各类市场主体。

评选条件:基地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办公场所和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创业时间1年以上、5年以内;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无法律法规纠纷;带动就业30人以上。开发的项目应是一、二、三产业结合紧密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农产品深加工行业优先入选。

评选程序:第一步,各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自主申报,乡镇街道择优评选,推荐上报;第二步,县(市)区核实,择优评选,推荐上报;第三步,市级实地核查,择优评选;第四步,网上公示;第五步,发文公布,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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