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 2021
  • 03/31
  • 15:53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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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落实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镇江人

 

  快来一起看看具体内容吧~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及条件

 

  凡在镇江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

 

  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稳定就业口径以单位参保就业为依据)。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

 

  申请和发放程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自主申报、先缴后补、按月核验、逐月发放”的模式进行。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村)人社窗口,填写《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线下进行申请。其中:(1)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居住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3)外省贫困劳动力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以及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截图到常住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

 

  2.受理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须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街道(镇)人社服务窗口进行复核,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按月核验

 

  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进行核验、核算补贴金额,汇总生成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将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通过市或当地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资金发放

 

  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并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

 

  补贴规则

 

  1.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期间出现被单位录用、入学、参军等情况,以及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申请之后,存在断缴、欠缴等情况,在补缴后可补发断缴、欠缴期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以单险种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月数均计入享受年限。

 

  5.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单位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补贴年限实行合并计算。

 

  6.自2021年5月1日起,市区申报人员所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之前市区历史政策未享受完的老人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并由原经办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五

 

  有关事项

 

  1.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56号)、《镇江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21号)同时废止。

 

  2.本通知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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