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里石家庄
发布时间: 03-3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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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记者从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获悉,3月1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是沧州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快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而制定的新的认定办法。新办法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二次认定方面有了新变化。
新办法在认定条件方面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限制;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增加了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人员。
在认定程序方面,新办法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取消了需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开具证明这一项内容,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理念,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在二次认定方面,新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要进行失业续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享受一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重新核实就业失业状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据介绍,原《沧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不适应沧州市就业新形势。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工作任务,使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能及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沧人社规〔2021〕1号)文件。新的《就业办法》的出台,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有力保障,对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燕都融媒体记者李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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