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权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建议(下)


  • 2020
  • 02/25
  • 21:15
  • 就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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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之完善

从整体和局部入手,简要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现状之后,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并不是非常合理完善的,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有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有直面这些缺陷的勇气,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就能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更加合理全面地规制非标准劳动关系。基于上文从整体和局部两个角度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那么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之完善仍可从这两个角度展开。

(一)整体方面之完善

《劳动合同法》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完全包含,使得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部分就业形式无法受到法律调整。从整体上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完善,笔者比较赞同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观点。当然,这部专门用于规制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充分包含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各种就业形式,针对不同类别和特征的就业形式进行分类调整,并且对各个就业形式的调整应尽量做到具体与合理。同时,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并非没有相似之处,对于两者重合的法律规定,专门的法律文件不需要无谓的重复,直接规定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即可。

(二)局部方面之完善
  
  1.劳务派遣

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尤其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阐述了劳务派遣法律调整的现状,其中比较主要的缺陷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严苛。那么为了使其能够发挥社会价值,弥补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劳动立法或者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中予以相应的解释,尽量减少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将其中的某些高标准予以相应的变化。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细化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增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劳务派遣的期限、厘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一系列措施。对于劳务派遣法律调整的完善,光有立法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务派遣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应受到重视。

2.非全日制用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用专节予以规制,是我国劳动法界逐渐重视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就业形式的结果,虽然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调整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但现阶段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态度是合理正确的。鉴于上文分析了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调整的缺陷,笔者认为,要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调整,首要的工作是使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具体化,不能使法律一直处于原则性规定的状态。这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对非全日制用工定义的再斟酌,尽量不要产生真空区使得部分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归类;第二,限制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行为;第三,更加科学地规定劳动报酬。当然,这几个小措施不可能把非全日制用工的所有内容都包括,笔者只是仅作简单列举,作抛砖引玉之用。

四、结语

非标准劳动关系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其的态度从否定早已转变为肯定。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重视非标准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法中的地位,通过立法使其更加完善,从而促进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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