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南日报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明确将通过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就业保障等举措,进一步推动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根据通知,我市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施“护航行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积极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对受市场因素影响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可提高稳岗补贴标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推行用工调剂,稳妥分流安置职工。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可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
帮扶重点群体,强化政策举措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困难毕业生成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将就业见习对象放宽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同时,加大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落实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决定,推进台港澳人员在漳就业创业享受福建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实施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通知指出,我市将通过实施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岗位供求匹配、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监测预警等多种举措,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岗前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对在岗技术工种职工每3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持续推进“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支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养老、家政业人员培训,新培育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技能大师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带动就业的作用。全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短期培训工程和远程培训工程,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把返乡农民工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范围。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加大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诏安、云霄、平和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通过购买服务,创造更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购买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服务成果。个人、单位(含村或社区平台)按照购买服务成果方式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支出项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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