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就业政策回眸:不断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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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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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就业局

积极就业政策

1.创立阶段(2002-2005年)

背景: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使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也使我国就业面临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峻的形势:城镇新增劳动力处于高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凸显,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加快,形成“三碰头”的局面。

标志性文件: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莫荣:中发12号文是在认真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全面总结国内就业再就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当时就业再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的系统性的积极就业政策。

政策取向是从5个方面来设计的,即:一是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的宏观经济政策;二是重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三是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市场供求合理匹配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四是规范企业减员、引导大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失业压力的失业调控政策;五是继续做好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

这几个方面在内容上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在层次上各有侧重、依次递进,构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架构。

根据文件精神,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定出台了8个配套文件,细化了资金管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扶持政策的操作,使中发12号文的规定具体化、操作化。

实施成果:化解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大潮的冲击,使我国就业走出困境。2003-2005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2800万人,年均新增就业由此前5年年均不到800万人提升到9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160万人。

积极就业政策

2.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阶段(2005-2008年)

背景:至2005年底,国有企业下岗失业问题虽已解决大部分,但还有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未能实现再就业,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也还不稳定,加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问题突出,仍需要继续获得政策扶持。而2002年制定的政策确定了3年的实施期限,政策到期后是否继续实行,成为新的考验。与此同时,农民工流动就业和青年就业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

标志性文件: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初,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明确积极的就业政策与法律衔接的有关规定,并对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莫荣:国发36号文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立了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从政策内容上看,国发36号文是2002年中发12号文件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一是对原政策的延续。即继续保留12号文件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主要扶持政策,并将政策审批截止期限相应延长至2008年底。

二是对原政策的扩展。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范围。同时,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是对原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政策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调整为在规定限额内按4个税种依次减免;对鼓励企业吸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四是对原政策的充实。增加了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这是总结地方成功经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为了稳定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解决他们的参保续保问题,并有利于就业管理,使隐性就业显性化。

就业促进法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明确了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并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从而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化。就业促进法首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进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制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规范和指导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

实施成果:2006-2008年,城镇新增就业3504万人,年均新增就业由此前3年的933万人提升到1168万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515万人;帮助470万名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扭转了就业工作的被动局面。

积极就业政策

3.为应对危机而制定实施(2008-2014年)

背景:2008年5月,正当全国各地加大力度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之时,汶川大地震突然袭来,灾区不少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就业十分困难。2008年9月后,国际金融危机扩散蔓延,世界经济大幅衰退,我国经济也受到严重冲击,就业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标志性文件: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莫荣:国发4号文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丰富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内容,形成了一整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这个时期的就业政策有以下特点。

一是就业政策出手快力度大。从2008年9月底至2009年2月初,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出台7个文件;2009年5月到6月,各省(区、市)及地市级也全部出台配套政策。从中央到地方,政策出台之快,力度之大,含金量之高,历史少有,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的制度效能。同时,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为应对危机冲击、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

二是更加注重政策内容体系化。从就业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度关系层面看,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就业优先确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一条重要原则,将就业问题与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策紧密结合,将实现就业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目标之一。

三是更加重视完善制度和机制创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多是从制度完善和理顺机制层面来促进就业的实现。本次就业新政有3个首次突破:首次提出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危机下的失业应急政策措施,首次启动创业促就业。

四是初步探索出了市场体制下应对经济波动的就业机制。将促进就业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危机的核心环节,明确就业优先的原则;形成了由政府主导,通过扩大公共投资和制定公共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稳定和促进就业中发挥主体性作用,鼓励支持社会成员自主创业,形成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合作机制。

实施成果:2009年下半年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数量稳步回升,企业用工开始呈现恢复性增长,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就业基本稳定。

积极就业政策

4.新时期政策的提升和创新阶段(2015年至今)

背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时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标志性文件: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提出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莫荣:国发23号文是指导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对积极就业政策的丰富与发展、提升和创新。

相对前三轮政策,4.0版使积极就业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延伸到其他失业人员,再到覆盖城乡各类劳动者。政策惠及面不断扩大,更具普惠性;使政策的工作定位从最初的促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到促进各类劳动者就业,再到促进就业与鼓励创业相结合,导向更加积极;使政策的操作性更强、更加细化,含金量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连续下发多个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文件,形成了新一轮的以鼓励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为鲜明特征的政策集成和创新。以国发28号文为代表的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对就业创业作出了全面部署,是一个升级版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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