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视 让妇女就业更顺畅


  • 2019
  • 02/27
  • 22:30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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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社会热议。

《通知》对招聘环节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近年来,关于妇女就业难的话题层出不穷,有的女性求职者有过被询问婚育等方面问题的经历,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妇女生育等方面设置种种门槛。就在上个月,一则招聘启事上了热搜——某地一家医院在其招聘要求中提到“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好在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介入,涉事医院随后作出整改,并取消了这条招聘要求。

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将性别要求设定为“隐性门槛”,要么“女性求职者的简历看都不看”,要么在面试后心照不宣地筛掉女性求职者。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我国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反对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执行中不尽如人意。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更加详细、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的法律法规。此次九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就是一种努力,其现实效果值得期待。

客观来讲,在许多歧视性的招聘行为背后,是企业对于招用某些群体可能会提升人工成本的担忧。生育成本既不应由妇女个人承担,也不能过分加诸于用人单位,需要政府、社会合力形成一套完备的支持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妨提供物质上的优惠政策、税收减负等,正向激励用人单位的合理招聘行为,比如按女性员工人数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或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此外,可以通过给予社会荣誉,激励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就业公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已有一些探索,推出了有效的举措。

《通知》就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提出了多项举措,包括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开展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意在强调各方共同承担生育成本。如果这些举措得到落实,必然会为妇女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通知》提出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倒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在现有法律框架背景下,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内的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招聘和就业观念,科学辨别合理甄选人才和就业歧视之间的区别,同样重要。只有包括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得到公平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能够高效地招用到有用之才,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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