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近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上述限额、定额标准,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比例确定,政策含金量高,帮扶力度大,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尊崇和优待,鼓励他们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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