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快资讯
最近在工作中,我们听到一个疑问,那就是2019年我区实施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缴费基数既然都调整下降了,怎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还比2018年多了呢?
答:虽然我区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采用的2018年“岗平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384元调整下降为“全口径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054元,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下限比例由自治区规定的50%调整提高到了国家规定的60%,下限比例提高了10%。这样冲抵的结果就出现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额62054元×20%×60%=7446元,比2018年的72779元×20%×50%=7278元多出了168元。(72779元为我区2017年“岗平工资”)。
看待这一问题, 更为合理的理解角度应该是,假设今年不调整缴费基数,依然执行自治区原来政策(缴费下限50%),那么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018年岗平工资78384元×20%×50%=7838元,比2018年的全年最低缴费7278元多出560元,增加7.7%。如果下限按照国家规定的60%计算,全年缴费则为78384元×20%×60%=9406元,比2018年缴费要多出2128元,则增加29%。而调整缴费基数后,2019年的最低缴费全年为62054元×20%×60%=7446元,比2018年的7278元只增加了168元,增加2.3%。
这样前后进行对比,就会更加清楚和明白调整缴费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确实是少缴费了,而且幅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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