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四)初次创业扶持补贴。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家庭农场等),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1年场租补贴,最高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创业者,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紧缺专业就业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为我市紧缺专业(工种),毕业后到我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不含免费学生)。
(七)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到我市企业就业且1年后仍继续留在企业就业的,其助学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分5年予以代偿,每年代偿额度为4000元,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二)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三)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职业院校毕业生及进城求职的农村户籍人员,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贷款贴息。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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