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2020
  • 06/28
  • 15:53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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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 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 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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