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17:0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7390)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11月11日讯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我市出台实施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按吸纳就业以工代训人数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人数给予符合条件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目前,共拨付补贴资金1000万,惠及企业3900余户、职工1万余人次。
近日,针对原以工代训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高、申领补贴提报材料多等问题,我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号)有关规定,于11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对现有以工代训政策进行再优化、再升级,预留3亿资金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突出“四大变化” 升级政策普惠力度
为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以工代训”政策红利,此次政策突出“四个变化”:
一是扩大企业新吸纳就业享受以工代训群体范围。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四类群体增加贫困劳动力和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是降低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目、分阶段进行了调整,2020年1-5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2020年6-12月,企业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
三是延长政策执行期。放宽原有“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规定,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
四是提高困难企业补贴标准上限。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最高享受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对外贸等5类行业大型企业从最高享受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施策“精准提速” 优化为企服务方式
此次政策全面落实结果导向,创新方式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
一是申报时间更灵活。以工代训补贴申领业务以月为单位,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集中申领。
二是申报方式可承诺。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申报材料更精简。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此外,为加快推进政策的实施,增强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我市将组织各区市采取“政策找企”方式,点对点精准向企业推送政策。同时,将建立以工代训政策落实周调度和周通报制度,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问答
1.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何时实施?
答: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明确提出了“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6月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但政策执行以来,暴露出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高、申领补贴环节多等问题。为扩大政策覆盖面,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20年10月29日,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号),明确自2020年1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统称“以工代训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与《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工代训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四个不变”和“四个变化”以及“三个便利”。
“四个不变”:一是享受的企业范围不变;二是补贴标准不变;三是申报流程不变;四是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四个变化”:一是企业新吸纳就业享受以工代训群体范围扩大,新增了贫困劳动力和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二是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降低,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目、分阶段进行了调整;三是政策执行期延长,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四是困难企业补贴标准上限提高,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最高享受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对外贸等5类行业大型企业从最高享受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三个便利”:一是申报方式灵活。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集中申领;二是采用“承诺制”。对于无法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的中小微企业,可采用企业承诺的方式,提供其他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三是精简优化申报材料。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3.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4.中小微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1月至12月,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青岛市以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就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5.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企业新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是指企业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本政策规定的离校2年内毕业生,不含普通职业学校毕业生。
例: 小王毕业证显示是2018年6月30日毕业,如果小王于2020年2月10日在A单位就业并办理就业和投缴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6月25日,小王与A单位解除合同,按照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A单位可按规定申领2-6月份共5个月的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2020年7月5日,小王又与B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和投缴社会保险手续。对此需分两种情况:⑴因小王的毕业时间2018年6月30日,那么7月份到B单位就业已经超过了离校2年的规定,B单位不能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申领小王的补贴;⑵如果小王从A单位离职后办理了失业登记,虽然小王不符合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条件,但是B单位可按照小王实际在B单位的就业和投缴社会保险月份数申领新吸纳失业人员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补贴最多为6个月。
6.企业新招用2020年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企业新招用2020年院校毕业生的,只要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时间(以较早时间为准),在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即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7.企业新吸纳人员为高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学生,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对于企业新吸纳人员为高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学生,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处理,允许企业享受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与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相同。
8.企业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为职工补办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对于企业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为招用人员补办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登记且补缴社会保险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该企业可按规定申领补缴社会保险月份的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是否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 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在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青岛市以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享受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必须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没有要求必须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11.中小微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是否有最高补贴额度限制?
答: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没有最高补贴额度的限制。
12.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企业?
答:主要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对能够提供自2019年以来进出口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13.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规定人员范围,因此,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4.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困难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2020年1—5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2019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
2020年6—12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
15.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小微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
16.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以工代训补贴实行“零跑腿”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等相关材料。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17.对于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无法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答:对于无法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的企业,可采用企业承诺的方式,提供其他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
18.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如何处理?
答: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时,如发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资金无法审核通过时,可将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申请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待企业修改信息或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
19.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时间和政策实施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业务以月为单位,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集中申领,但需在2021年3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如政策实施期内我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的30%时,停止执行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20.企业在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时,是必须按月申请还是可以集中申请?
答:以工代训补贴以月为一个申领周期,为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即每月申请一次,也可集中办理。如将6、7、8、9月的补贴申领表依次上传系统,一次性办理。
21.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用途有何要求?
答:根据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企业申领的以工代训补贴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22. 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和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个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即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对不符合按照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的其他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继续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23.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企业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醒“该职工原为本企业职工”。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需特殊审核,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2020年6月5日以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按照一企一策,对新招用人员逐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对边裁员边招工以及企业间互换员工,经核实存在套取以工代训补贴嫌疑的企业,需进行实地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使用。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经通过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审核查询,发现新招用人员一直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不给予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24.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劳动者更换用工单位的,各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劳动者更换用工单位的,各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投缴社会保险,符合申领新吸纳以工代训或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各企业均可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即第一个企业已按规定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劳动者更换用工企业后,新用工企业可按规定继续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理论上,第一个和第二个企业都可以最长申领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25.企业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招用同一人员且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了以工代训补贴,现企业又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该人员仍在岗且对其开展了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企业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数为企业在职职工的总人数(含已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有关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人数)。
26.企业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申领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在后续经营中,又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可以再按照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但同一人员在同一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在同一个月份不得重复享受。
例:某企业7月份新吸纳5名符合条件人员,并于8月份按规定申领了7月份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但10月份发现7月份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符合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可以再按照规定申领7月份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但申领人数应核减7月份已申领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的5人。
27.企业在某个月份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同时在当月有新吸纳符合条件群体就业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当月同时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企业在某个月度只能申请两种以工代训补贴中的一种,不能重复享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长可申请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比方说,企业可以申请3个月的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3个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新吸纳就业的以工代训补贴没有上限限制,即新吸纳符合条件的群体越多,补贴相应越多;对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在政策执行期内有上限限制。
对此,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统筹计算,如何才能获得最大补贴。
28.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新吸纳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当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企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需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需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实:
第一种情况: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种情况:劳务派遣机构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
对于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符合条件新招用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原则上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进行申领,申领时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并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
29.对于实际用人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区市如何审核?
答:劳务派遣企业派遣至企业(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原则上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申领补贴,申领时须提供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证明材料。需要区市进行线下补贴审核、审批与发放,由区市一企一策,逐人审核补贴人员条件和劳务派遣协议,系统无法实现就业与保险的判断,只能由区市审核发放后,提报业务需求,通过系统后台导入补贴人员花名册电子版。
30.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间,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当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额达到规定值的,即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困难企业,按规定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只能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人员,不含派遣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人员。
31.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代投社会保险的,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其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企业开展代理投缴社会保险的,不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32.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答: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33.对于企业整体不符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但企业部门(车间、科室)符合条件,是否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能够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部门(车间、科室),可以企业部门(车间、科室)为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对于企业内部所属部门(车间、科室)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因此不能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34.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
答: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申领补贴的月份,职工需在本企业处于正规就业状态且在本企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申请补贴时,申领补贴的月份已经解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但对于企业申请时当月退休职工且企业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证明)的,可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虽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证明),但经通过市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审核查询,当月未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35.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以工代训补贴是用于支持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或者新增的就业岗位给予的补贴,以及对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给予的补贴。对于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在所属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的,实际上没有新增就业岗位,因此,不给予企业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36.2020年上半年刚成立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下半年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是否可以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关于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规定,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因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程度的参考指标,无法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所以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37.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在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38.中央、省驻青企业是否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中央、省驻青企业在我市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有关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且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39.以工代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与企业职工可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有什么关系?
答: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职业培训补贴目的意义不同,企业可同时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等职业培训补贴,但不得同时重复享受《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
40.我公司已按照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申领了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但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将企业新吸纳人员提前到2020年1月,对此我公司是否可以补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如果你公司出现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在2020年1月至6月5日期间招用人员的,对已申领月份可以补领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但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长可申请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
如果企业已按照规定申领了当月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但次月发现因企业自身原因(非政策调整原因),上月少报了人员,企业在申领当月的补贴时,只能按照当月实际人数申领,对于上月少报的人数不予补报。
41.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系统要求企业填写“以工代训培训情况说明”,企业需要说明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对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或以训稳岗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主要说明以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方式、培训岗位、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字数应在100-500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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