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普法发布时间:01-1419:20青海省司法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提出24条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灵活就业发展空间大、形式多样灵活,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我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占比持续保持在35%以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灵活就业占比再创新高,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有力促进了就业形势稳定。省政府紧扣省情实际、聚焦工作重点、瞄准关键环节,制定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将有力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发展空间,助力全省就业形势保持稳定,促进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若干举措》主要从哪几个方面提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
《若干举措》主要从4个方面,细化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提出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创造灵活就业机会,落实创业补贴奖励、财政金融支持、减税便民等政策措施鼓励创业促进灵活就业,大力推动社区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互联网+”发展有效增加灵活就业岗位,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引导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灵活就业。二是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环境。提出了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取消有关收费降低灵活就业成本、提供低成本场地减轻灵活就业场租负担、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等措施。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灵活就业服务。提出了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和权益保障、强化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和救助力度,以及做好新职业技能培训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工作等政策措施。四是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灵活就业发展。围绕促进各项支持灵活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提出了加强灵活就业的组织领导、做好灵活就业激励督导、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良好氛围等措施。
《若干举措》围绕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主要有以下6项具体举措。一是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二是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三是帮助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推行回访制度,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四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五是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农牧区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六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
《若干举措》围绕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实现灵活就业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若干举措》就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方面,细化提出了3项具体措施。一是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二是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大力开展“青海拉面”、“青绣”以及维修、养老、托育、家政、美容美发、餐饮、物流等技能培训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休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三是推进线上线下结合,支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
《若干举措》围绕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若干举措》主要从提供职业保障、提供权益保障和做好用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3方面,逐一明确了保障措施。一是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优势,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各类特殊形式的用工行为。二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对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质效,优化办案程序,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三是持续推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若干举措》在加强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围绕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保障,《若干举措》提出了以下3项措施。一是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是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于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三是加大救助力度。对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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