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国家、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近期,国家、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石景山区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就业形势,印发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号)。
二、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及变化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号),共7项,即: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和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
与上一轮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比,取消3项,即: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奖励非公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补贴、鼓励稳定就业扩大就业补贴政策。保留调整3项,即: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谋职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新增4项,即: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国家、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近期,国家、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石景山区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就业形势,印发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号)。
二、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及变化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9年度至2021年度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号),共7项,即: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和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
与上一轮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比,取消3项,即: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奖励非公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补贴、鼓励稳定就业扩大就业补贴政策。保留调整3项,即: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谋职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新增4项,即: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均提出了对大学生创业扶持意见,我区制定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
2.政策内容:凡本区生源毕业的大学生(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自主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给予该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来促进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登记失业人员年轻化的特点,为鼓励全区登记失业人员通过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且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年龄调整为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2.政策内容:凡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35周岁至40周岁(不含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在失业期间通过社区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委托区人力社保局存档机构存档的,可申请给予该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保险补贴。已符合享受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享受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对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为三年。为鼓励用人单位留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北京市级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2.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石景山区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继续留用该人员的,可申请给予该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已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岗位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将未享受到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给予区级岗位补贴,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单位就业。
2.政策内容:凡本市注册、正常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除外),当年新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2人及以上、占当年新招职工比例超过50%、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可申请给予企业该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区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已符合享受北京市岗位补贴条件的,不享受区级岗位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拟对在我区注册、经营且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贴。
2.政策内容:凡本区注册、正常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除外),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8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按金、银、铜、优胜奖可分别申请享受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获奖者,可分别申请享受一次性1万元、8000元的补贴。
(六)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为吸引优质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提升招商引资力度,增加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2.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区内注册经营并正常纳税的新建企业,每自然年度内,累计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人及以上、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新建企业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达到10人及以上、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新建企业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10万元。
(七)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说明
1.政策依据: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跨区就业,促进石景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多形式单位就业,将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由原有的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00元。
2.政策内容:凡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划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可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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