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解读


  • 2021
  •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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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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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6 16:00 来源: 固镇县濠城镇政府 浏览量:5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导读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就业政策主要内容

 

(一)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三)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

 

(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五)创业培训的对象和补贴标准政策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九)税收减免政策

 

(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十一)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特定政策

 

(一)扶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优惠政策

 

(二)落实“孔雀计划”有关政策(怀再就办〔2012〕3号)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对促进就业进行了规定。

 

    2、2007年8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就业促进的基本法律,它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并在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是对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保护性法律。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是根据安徽实际出台的就业促进的政府规章。

 

二、积极就业政策主要内容

 

(一)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我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和要求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09〕162号)执行。

 

(三)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

 

2012年内,按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的8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含三县),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加快发展。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补贴为2012年度内一次性补助。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的人数为2011年底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职工数。

 

  为不影响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待遇核定,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执行。企业实际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的平均差额以岗位补贴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320元/人?月,用于补助企业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部分,多出部分为岗位补贴。

 

困难企业经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同意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可于培训结束后持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困难企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或者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本意见第14条规定申请培训补贴。每位职工当年只能享受一种培训补贴。

 

(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四类人员”和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的企业。

 

就业技能培训分9个行业48个工种4个专项能力培训项目,补贴标准200-1200元,具体按《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执行。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补贴到个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工种参加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给予补贴。

 

2、补贴到培训机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免费培训,按《关于公布2012年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和人数给予补贴。

 

3、补贴到企业。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照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创业培训的对象和补贴标准政策

 

创业意识培训的对象: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补贴标准为100元/人。

 

创办企业培训的对象:原则上应从参加过创业意识培训的学员中筛选,也可将具有强烈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列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创业模拟实训的对象:主要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相关群体。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创业实训基地的实训对象:主要为参加过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培训学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改善企业培训的对象:为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各类创业园区内“孵化”的小企业(或经济实体)的业主、以及其它各类成功创业者。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详见《关于公布2012年全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复核结果的通知》(蚌人社才〔2012〕15号))、工种(项目),个人先付费,培训合格并在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申领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蚌人社就业〔2011〕18号)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被企业吸纳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即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其中一人可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月)申报的方式进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同一人员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及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时间分别累加计算。

 

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的人员,目前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可申请第二次社保补贴,补贴的期限至退休为止。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九)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蚌地税〔2011〕1号)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整贷直发”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框架内的一种新型模式,财政部门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邮储银行,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银行自主为符合政策的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人不需再寻求担保机构。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优先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贷款需求。同时,贷款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3)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经营状况良好;(4)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5万元左右,妇女、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一)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

 

    1、离校未就业回原籍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报到的毕业生。

 

  离校未就业回原籍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1)享受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

 

  2)参加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见习;

 

  3)参加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鼓励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自主创业:

 

  1)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2)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3)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地方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服务。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鼓励政策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地方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此外,还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实现就业:

 

    1)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安徽近年来先后组织实施了 “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设岗位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等一系列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研究生、申请国家代偿助学贷款等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锤炼品质,实现就业。

 

    2)其他就业方法。

 

    一是参加公务员考试。我省每年都将全省机关空缺职位面向社会发布,组织公务员招考。同时也会组织针对应届毕业生的选调生考试。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这两种途径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每年全市各县都会组织统一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直各单位也会组织本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这些招聘信息会在蚌埠人事人才网、蚌埠人事考试网和我省各市人事考试网上发布。

 

      三是参加企业招聘。《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自2012年起连续3年,全省每年提供不少于40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经费,比照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科技部门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特定政策

 

(一)扶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优惠政策

 

1、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内,在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与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定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并由企业纳税属地财政部门出具补缴承诺或提供有效资产担保、抵押。补缴日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12月20日。

 

  2、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12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到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个体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6%下调到5.5%。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到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下浮费率的40%、50%和60%。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8%下调到0.5%。

 

3、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当年新录用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由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并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职工经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补贴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和办法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社〔2011〕313号)执行。

 

(二)落实“孔雀计划”有关政策(怀再就办〔2012〕3号)

 

    1、加大贷款扶持力度。(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由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蚌政办[2011]121号文件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限制行业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金额在200万(含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述企业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市、县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和罚息形成的利息,不予贴息。(2)小额担保贷款。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公司、银行根据蚌银发[2009]67号文件精神,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我县个体工商户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

 

2、建立返乡回怀创业平台。大力发展农民工创业园,落实创业园优惠政策。在我县5个农民工创业园内进行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蚌就统办[2009]23号文件规定,享受:(1)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但每园每月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不超过3500元。(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给予一次性就业和岗位补贴。(4)对被认定为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农民工创业园,根据其吸纳入园的农民工创业经营户数,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一次性补助;同时根据园区当年新增岗位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数,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园区一次性补助。(5)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3、加强对返乡回怀创业人员的培训。对返乡回怀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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