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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到通知休假回来发现被开除”
日前,一条“员工接到通知休假回来发现被开除”登上微博热搜榜。据中国经营报报道,3月23日上午,深圳一家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反映称,他们四处找不到老板了。原来在本月16号,该公司员工们突然接到“休假”通知,紧随其后他们的办公电脑和账号权限全部被收回。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对方回应称,因为业务调整所以需要裁员和调岗。
女子生三胎哺乳期被开除生育第3个孩子尚在哺乳期却被解除劳动关系,杭州李女士向钱塘新区劳动仲裁庭申请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并补发工资,但被驳回。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李女士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个孩子,4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工作单位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
此前李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原单位的代理律师表达了希望私下解决、让其撤诉的想法,但被她拒绝。她表示,自己的目的并非为获得经济赔偿,而是通过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员工的行为违法。
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近日将向法院起诉原工作单位。
而因本案引起的关于“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合理吗”“哺乳期开除员工合法吗”两个热议话题持续引发网友关注。
人在家中坐,谁在千里之外替我滴滴打车近日,广州的吴先生遇上了一件荒唐事。吴先生称,自己近半年没有使用过打车软件。但某天下午,他的网约车账号突然产生了一个异地订单,并要求付费金额约223元,订单地点远在福建泉州。
对于这样的怪事,滴滴方面最初回应称,支付拦截保护已触发,乘客没有实际资金损失。之后,滴滴信息安全团队联动微信安全团队,开展了一个多星期的核查,于3月25日下午发布了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这背后的罪魁祸首竟是网络黑产。据法治日报报道,目前相关证据已经交给警方。
将对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共8章107条,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机制、新方式,简化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条例》加大了对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力度的处罚,确保法律责任轻重均衡、过罚相当。该《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8部门发文推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推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兜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权益底线。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
“丢脸”困境何解?
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关注
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考勤打卡、购物消费、日常娱乐……无处不在的“扫脸”摄像头正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这样的日常,却令人们随时随地“无意识”“丢”了脸。
面对海量被盗取的“脸部隐私信息”,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关注……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有专业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面临严峻挑战,与前置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措施缺位乏力、个人保护意识不足等多种原因有关。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妥善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在立法、执法、监管等层面建立多维度的立体防护体系。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执法、监管层面如何有效落实也值得深思。
此外,依然有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权利意识淡薄,因此要通过精准有效普法,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从源头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最高检:
2018年以来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起诉23万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发布检察机关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9万人,提起公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三年的11.9倍。
据新华社报道,三年来,检察机关共追加认定涉黑案件947件,追加认定涉恶案件4756件;审结改变涉黑案件定性701个,审结改变涉恶案件定性8409个。为防止案件“带病”批捕起诉,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1237人、不起诉2814人,监督撤案188件328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
对劳务、房产等领域“黑中介”,以及“黑心诊所”、车匪路霸等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三年来提起公诉侵害企业权益的涉黑组织1179个,对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插手民间纠纷黑恶犯罪提起公诉77565人。
同时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对涉及社会治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乡村治理、自然环保、金融放贷等十大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恶案件,做到“一案一建议”,共制发检察建议26065件,行政主管部门已反馈23800件,反馈率达91.81%。
没亲自运毒也构成犯罪
干杂活的运毒"工具人"被判无期
25岁的李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一个“能搞钱”的朋友,名叫“家驹”。聚会中,“家驹”看出李某某经济条件不好,主动提出让其帮忙运输毒品,并承诺每完成一单会获利万元。这对李某某来说是个大诱惑,但他知道运输毒品是犯罪,一旦被抓肯定会进监狱甚至判重刑,所以不敢答应。
“家驹”见李某某犹豫,又提出了另一个方案——李某某不用亲自运毒,只需要负责接送运输毒品的“马仔”,每接送一次可获利数千元。李某某觉得自己不直接运输毒品,被抓获的风险小,干点边缘的活儿应该处罚也不会太重,加上一次数千元也是不小的数目,便当即同意了。
此后,李某某按照“家驹”布置的任务接送安排运输毒品的“马仔”近十次。在被警方依法逮捕后,接受讯问时,李某某发出这样的疑问:“我没有运毒,我只是负责带他们跟老板见面,怎么就构成运输毒品罪了?”
承办该案检察官介绍,李某某明知“家驹”让其接送的人员是为运输毒品而来,不但帮助他们与“家驹”汇合,还为运输毒品提供资金、排除障碍,是最终实现毒品运输重要的一环。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法院已对李某某运输毒品案作出判决,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周说案
发朋友圈诋毁公司商誉
法院判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钱某在朋友圈内诋毁公司商誉,法院依法判令钱某以书面张贴和微信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的形式向原告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公开道歉。
01
案情介绍
因商铺未按期交房、备案、办理不动产证,经协商未果之后,某商铺业主钱某在销售部大喊:“店面没有不动产证,某房产公司老板李甲、李乙是大骗子”等等,并将上述喊话录制成小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配以“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是大骗子”等文字。钱某微信朋友圈的人数达4000人以上,且引起其他业主来到销售部围观。三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万元。
02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钱某对该商铺的事宜处理不满,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采取的诋毁原告名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员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3
以案说法
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视频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将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 问问
公司因股权变动开除我,合法吗
编辑您好!
2017年4月1日,我进入甲公司从事运营工作。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将我派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重新与我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社保是乙公司缴纳的,月工资也是乙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发放。
2021年2月17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乙公司认为,公司股权持有主体已发生变化,甲公司已失去了对乙公司的控制,包括人事安置权等,因而,乙公司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并多次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我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乙公司的股权持有主体发生了变化,但不影响我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多次协商未果后,乙公司擅自单方面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我想问一下,在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时,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上海 小许
答
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小许您好!
按照您的描述,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将您派到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与您签署了劳动合同,社保的缴纳、工资的发放、用工的管理均是乙公司负责的,因而从该日起您就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实际上是乙公司发生了投资人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乙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不应该影响到您与乙公司之间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即便后期乙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该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乙公司以“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单方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一方面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并不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现实。
另外,您是由甲公司派到其关联公司乙公司工作的,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如甲公司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那么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您的工龄从入职甲公司开始计算。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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