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实施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提升招才引智水平,结合双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不调动工作关系、不迁移户口为前提,以智力服务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原则,向聘用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方式。
第二条 制定出台柔性引才实施办法,是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集聚人才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积极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为实现城市脱困转型、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柔性引才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管理服务职能,探索并建立柔性引才长效机制。市人社局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具体推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柔性引才工作。
第四条 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注册地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的规模以上市属企业;
隶属关系在双鸭山市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满足用人单位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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