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则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尚未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其人身属性为所在院校的学生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全面遵守实习单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担用人单位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同时,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象寸待个正式员工那样给实习学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务。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2.实习生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权利?
不享有。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常就劳务补贴、劳动安全等事项于事前进行协商约定。实习单位只有对于有约定的劳务补贴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只是民法意义上的、由双方自由协商的劳务费,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工资报酬。如无双方约定实习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实习学生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法定权利。
3.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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