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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