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可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号)规定,继续实施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和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二、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根据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规定,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期间,按本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政策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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