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传播学院讲座新闻 ——网络直播伦理与法规


  • 2024
  • 04/28
  •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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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传播学院讲座新闻

——网络直播伦理与法规

4月26日上午9:00-10:00在书新一号楼西202室,人文与传播学院高晨老师讲座活动如期举行。本次讲座探讨“网络直播伦理与法规”,网络与新媒体2002班的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 简单介绍中国广告法规体系。广告即广而告之,是使价值通过传播得以实现的媒介物。大部分广告为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商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向社会公众推介商品和服务,或者发布其他信息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由于,商业广告是为商家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其本身就是商家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广告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全面的规范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的法律,也是体现国家对广告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行法。《广告法》

明确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并只限于商业广告。以《广告法》为核心的广告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国家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以商业广告为调整对象的《广告法》,以社会类、公共类广告为调整对象的《广告管理条例》,加上陆续出台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单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多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都是明确对广告有规范效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就其本质特征来讲,还需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并非专门为规制广告行为而制定,但与广告具有重要关系。

第一, 通过案例分析,带领学生深入解读《广告法》内容。通过十个案例,让学生理解《广告法》的条款及违法违规的典型特征。广告违规行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不是说,中国的广告都是违法违规的。而是由于讲座内容的性质,我们多举一些反面例证,让大家知道广告的底线在哪里,如果越过底线,必将受到惩罚。但中国有着很多国际影响力的广告作品。举办了多个国际广告节,其中中国国际广告节和上海国际广告节最为重要。上海国际广告节的举办,反应出中国国际广告地位的提升,中国广告在全球的影响力日渐提升,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广告大国;互联网广告更一枝独秀,走在世界前列。证明保护广告知识产权、营造广告法治环境、与国际接轨的广告法律体系,是中国广告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第二, 探讨从广告到直播的法律法规发展。新媒体技术支配的现代人生活,手机滤镜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创造出大众视觉习惯的滤镜生活。德波的《景观社会》曾描绘过科技包围下的现代消费特征是注意视觉冲击力,内容的戏剧性,从而重视轰动效应。显然,自媒体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三种视觉需求,自媒体平台的助推下,滤镜宣传成为合法行为,自媒体滤镜可以避开所有的先天缺陷,使所有人都成为了明星,自媒体是形象建构的重要载体,不仅建构了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还带来了心理形象的建构,造成很多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这是大众传播赋权自媒体的结果,即个体传播非常随意,视觉信息冗余,视觉认同突显,青年人的传播价值感强烈,不传播无价值。

讲座引发了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很多学生纷纷向高晨老师提问。有的学生问到广告伦理的问题,高晨老师依据《广告法》对其进行了解答。还有的同学提出直播伦理的问题。高晨老师认为直播是将大众传播伦理与法规大众化的助推器,是从职业伦理向公民道德发展的转折点。

(人文与传播学院新闻中心供稿 文/人文与传播学院《大众传播伦理与法规》课程组 图/人文与传播学院《大众传播伦理与法规》课程组 编辑/谢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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